被告人李某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鐘紫薇報道:用他人身份證註冊電子公司,網上招客簽訂買賣合同,然後支付部分貨款騙取貨物,並開具空頭支票拖延付款時間,通過以上手段,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不到半年時間里騙取貨款450餘萬元。10月30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李某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不到半年騙取450餘萬元
  去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伙同黃某雄(已判決)、昊某軒、王某勇、黎某東、姓姚的男子、老表(五人均另案處理)在東莞市註冊成立東莞市迪盛電子有限公司。
  據黃某雄供述,2012年4月份,李某表示要借用他的身份證註冊一家公司用來實施詐騙,到時分給他10萬元,看到利潤可觀,兩人當即達成協議。後黃某雄和李某到迪盛公司上班,黃某雄負責跟客戶吹牛,騙取供貨商的信任。被告人李某則化名李興任職業務經理。在經營過程中,李某等人與被害單位簽訂買賣合同後,先部分履行合同並支付部分貨款誘騙被害單位繼續簽訂合同,同時開具空頭支票拖延付款時間,在收取被害單位的貨物後以低價賣掉逃匿的方法實施詐騙。
  據受害人報案陳述顯示,2012年5月份,其在網上瞭解到迪盛廠需要鋅合金的貨源,曾到位於東莞市清溪鎮的迪盛廠視察,最後達成了業務往來協議。在平時的交易中,迪盛廠採購員和其聯繫,下訂單傳真至其公司,公司根據訂單情況訂立合同再傳真至迪盛廠,再由迪盛廠加蓋公章傳真回來。公司根據合同發貨,迪盛廠收到貨物後才寄支票給他們。從2012年5月份始,他們和迪盛廠共交易了6筆,但迪盛廠只支付了了前兩筆的交易貨款,現拖欠貨款金額約達220萬元,其中,迪盛廠給其公司開具的約170萬元實為“空頭”支票。
  就這樣,在不到半年時間,李某及其同伙騙取了九家供貨商共計貨款4526845.1元。2012年10月23日,公安機關將黃某雄抓獲。2013年3月23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歸案。
  法官提醒:
  應多方調查交易方信用度提防詐騙
  法官提醒人們對於網上的求購信息應謹慎對待。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設立公司形式掩飾非法目的進行詐騙的行為,市場經營者需特別提防,對於大宗的合同買賣,應該詳細瞭解公司的具體運作,最好選擇同城見面交易,同時對該公司的信用度進行多方調查,以防被詐騙。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男子借假公司開空頭支票 騙取450萬貨款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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